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18-12-29 点击数: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自2018年2月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房,在公积金中心或缴存银行柜面办理凭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时,所需提取资料有所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首次办理。2018年2月1日(含)后,在柜面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人需提供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用于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审查校验,并留存全套提取证明资料。
再次办理。2018年2月1日(含)后,在柜面成功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时,仅需留存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提取凭证。
信息未经核验的。在2018年2月1日前,曾在柜面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为保证提取信息的完整准确,提取人仍需提供全套提取证明资料原件,用于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审查校验,符合提取条件的,除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提取凭证外,不再留存全套提取证明资料。
一、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房款的,可以凭提取资料每三年提取一次。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此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3、职工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
(二)所需资料
1、首次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一手房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完税契税发票(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无需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再次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次数及金额
1、《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办理提取时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上均应保留百元以下的余额。
(四)办理地点
武汉市《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办理地点为单位所属缴存银行或分中心;非武汉市《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办理地点为分中心。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距本人上次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时间间隔1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5、提取时,借款人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商贷抵押合同登记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为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办理;
7、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二)所需资料
1、首次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2、再次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每次办理提取时,商贷借款人需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委托他人代办的,非本人代查信用报告需要提供公证部门对委托人委托代办授权书的公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在公积金官网“表格下载”中下载)
(三)提取次数及金额
1、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2、办理提取时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上均应保留百元以下的余额。
(四)办理地点
单位所属缴存银行及分中心。
三、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后,可每年提取1次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
(一)提取条件
1、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2、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含);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
5、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发生最长连续逾期在3期以内(不含);
6、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7、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8、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二)所需资料
1、首次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2、再次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印鉴一套);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每次办理提取时,组合贷款中商贷借款人需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委托他人代办的,非本人代查信用报告需要提供公证部门对委托人委托代办授权书的公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在公积金官网“表格下载”中下载)
(三)提取次数及金额
1、组合商贷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2、办理提取时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上均应保留百元以下的余额。
(四)办理地点
单位所属缴存银行及分中心。
注意事项:具体各类提取条件可在住房公积金官网查询
以上条款随新的政策相应调整
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