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成效,促进学校事业快速发展,学校实行目标管理。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是以实现学校年度既定目标任务为目的,运用系统科学理论来管理的一种方法。旨在保证工作成效,增强学院(课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工作责任感,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目标管理是以学校向各单位下达明确的目标任务为主要特征,以校长与全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目标任务书为标志。
第四条 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须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和校党委书记担任。下设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目标办”),办公室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和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与实施,研究确定目标管理体系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等。目标办负责组织拟定目标管理相关文件,组织协调各单位拟定目标任务,收集并发布目标管理相关信息,组织中期检查和目标考评工作,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体系
第六条 目标任务体系是由学校各方面的工作目标任务构成的。按照任务性质分,包括共性目标任务、个性目标任务和发展目标任务;按任务归属分,包括学校机关单位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学院(课部)所要完成的任务。
(一)共性目标任务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在工作内容、态度、规范、质量等方面提出的具有共性的目标任务。
(二)个性目标任务是指各单位基于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学校的年度工作要求而提出的具有单位个性的目标任务。
(三)发展目标任务是指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考虑而提出的带拓展性或提升层次的目标任务。
(四)机关单位的目标任务,是指机关单位因单位职责而形成的任务。包括草拟学校在某方面的规则、文件,提出某方面的基本任务和发展任务并协同完成等,也包括日常工作任务。
(五)学院(课部)的目标任务,是指学院(课部)因学院(课部)职责所应承担的任务,包括教学工作、科研工作、队伍建设、学生工作、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还包括学校交给的发展目标任务及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目标任务体系的制定
第七条 目标任务体系的制定须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为
主要依据,应涵盖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八条 目标任务体系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对职能部门与学院(课部)要加以区分。学院(课部)的目标任务具有相同性,可制定相对统一的目标任务系统;职能部门带共性的指标可作统一规定。
第九条 目标任务体系制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程序进行,须经学校与各单位反复讨论。应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第十条 目标任务体系拟定后,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书一经制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不对目标任务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目标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目标任务的实施由学校统一领导,各单位分别负责。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任务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目标任务的实施,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保证目标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的重点目标任务的实施,相关单位
须适时跟踪,掌握进度,并进行督促和指导。涉及多个单位协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分工负责,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时间期限,截止于年底。
第五章 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目标任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实绩为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师德师风,安全稳定工作任务指标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目标任务的考核实行量化评分。各单位年度考核总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Z=民主评议得分(P)×30%+目标任务考核评分(M)×70%。其中,民主评议得分(P)由校领导班子根据各单位的平时表现和年终业绩综合打分;目标任务考核成绩(M)由领导小组遴选的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的目标任务及考核细则(含共性目标、个性目标和发展目标)进行综合评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的原始总分值为100分,发展目标得分为加分项,加分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由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条 目标任务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打分 即各单位对照考核细则逐项给自己打分;
(二)评议打分 即学校对各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评议。
(三)结果审定
领导小组汇总各方面的考评意见后,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结果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获评优秀的单位数占比不超过全校总单位数的20%,获评良好的单位数占比不超过全校总单位数的30%。
(一)优秀:目标任务考核成绩(M)在85分以上,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Z)在90分以上。
获评优秀单位的名额为0-6个,其中学院(课部)0-2个,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0-4个。
(二)良好:目标任务考核成绩(M)在80分以上,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Z)在85分以上。
获评良好单位的名额为0-9个,其中学院(课部)0-3个,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0-6个。
(三)合格:目标任务考核成绩(M)在80分以上,且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Z)在80分以上。
(四)不合格:目标任务考核成绩(M)在80分以下,或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Z)在80分以下。
考评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包括安全、教学等事故)的单位,绩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或良好。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一)优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学校授予“年度先进教学单位”或“年度先进部门”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金额度为获评单位在册教职工人数*1500元/人。另外,获评优秀的单位教职工评优的比例增加5%。
(二)良好: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学校给予一
定的奖金,奖金额度为获评单位在册教职工人数*1000元/人。
(三)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学校给予一定的奖金,奖金额度为获评单位在册教职工人数*600元/人。
(四)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其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另外,不合格单位的教职工评优比例降低5%。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晴川学院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武汉晴川人字[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