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论意见修改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促进教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坚持民主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包括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一)经单位同意参加学历进修、出境学习、自费出国超过三个月的。
(二)来校工作不满一学期。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及重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含学术道德、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和团结协作精神、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情况。
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各类人员的考核重点:
(一)教师即专任教师。重点考核其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效果、指导学生学习实践能力和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方面情况,以及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情况。
(二)辅导员即专职学生辅导员。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关爱学生、爱岗敬业、职业道德、工作实绩等情况。
(三)行政人员即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部)行政岗位工作的人员。重点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团队协作意识、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岗位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教学辅助人员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教学辅助人员。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五)工勤技能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
第四章 考核等次、标准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0%,良好比例不超过学校教职工总数的35%。
各等次的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无旷工现象,有改革创新精神,能高质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1.年度内受过处分或出现责任事故(包括安全、教学等事故)。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4次以上。
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活动。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5.在近两个学期内有一个任教教学班的学生评教分数低于85分,或者学生评教(或督导评教)分数排名在所在单位排名后5%的。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无旷工现象,有改革创新精神,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良好:
1.年度内受过处分或出现责任事故(包括安全、教学等事故)。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天(含8天),病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
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活动,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5次以上。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5.在近两个学期内累计有两个及以上任教教学班的学生评教分数低于85分的,或者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分数排名均在所在单位排名后5%的。
(三)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勤奋,能够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合格:
1.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5次。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
3.病假累计超过20天(国家规定的大病医疗期除外)。
4.无故不参加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活动,或活动请假次数全年累计超过6次以上。
5.连续三个学期每学期均有两个及以上任教教学班的学生评教分数低于85分,或者连续三个学期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排名均在所在单位均排名后5%的。
(四)基本合格: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熟悉本职岗位业务,工作努力,基本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1.政治素质差,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业务素质差或工作责任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3.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和学校秩序,或者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师生意见很大,影响恶劣者。
4.纪律观念不强,工作消极,出勤率差、全年事假累计25天以上、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25次、累计旷工3天以上;集体观念淡薄,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次数全年累计达3次者。
5.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差、团队协作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经教育后仍未改进。
6.不热爱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兼职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7.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在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科研申报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者。
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受记过处分2次以上的。
1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2次二级以上(含二级)教学事故的。
(2)无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
(3)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12.专职科研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在研项目或没有公开发表论文的。
(2)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13.其他违反《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薪酬、晋级、奖惩、聘用、解聘等挂钩。
(一)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具有续聘的资格,发放第十三月工资;考核等级合格排名末位且分数低于75分的,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者解聘。
(二)考核结果与薪酬晋级挂钩方式具体见学校有关薪酬文件。
(三) 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者,另给予奖励:优秀者的奖金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良好者的奖金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50%。
(四)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者,次年不具备申报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降薪、降职、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低聘后,其岗位工资按新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调整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合格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六)年度考核中累计两次基本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不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终止聘用关系。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的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质与量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分类考核、量化打分、评定等次。
第十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95-100分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70-84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分办法
(一)教师: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对其进行考核评分。
(二)行政管理人员: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对其进行考核评分;正处职和主持工作的副处职由校长办公会对其进行考核。
(三)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评分。
(四)教学辅助人员: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对其进行考核评分。
(五)工勤技能人员: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对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和自评:被考核人根据其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客观真实的写出个人考核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对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自评,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及民主评议:校级干部的述职要在学校董事会议上进行,处级干部的述职要在校长办公会议或中层干部会议上进行,其他人员的述职办法由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定。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三)综合评定和确定等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平时考核及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分、写出评语并评定考核等级,填写《考核评分表》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正处职和主持工作的副处职的考核等级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校级干部的考核等级由校董事会确定。
(四)考核结果公示与反馈:考核等级评定后,各单位应将其结果公示,并反馈给本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考核组织程序申请复核,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或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被复核人。
(五)总结: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的基本情况、结果,写出总结,填写《考核等级汇总表》连同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作为负责年度考核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机关及其他单位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属学校统一编制的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员考核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按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个人考核按当时所在岗位进行,凡在本考核期
内工作单位有异动的人员,现单位在做考核结论时应征求原单位的意见。岗位异动者,岗位津贴分段计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晴川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武汉晴川人字[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