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以评促建,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优秀教师、教学名师评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和晴川名师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范围:参选教师须为我校在岗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
第二章 评选的条件
第四条 优秀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以德立身,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资历条件: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原则上应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助教也可以申报。
(四)工作表现与工作业绩:勤于工作,态度认真,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额定工作量(含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量),并满足以下条件:
1、教学方面:长期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课堂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评教(含学生和同行评教)优秀,获得过校级“优质课堂”称号,且在近两年内获得过教学方面的校级表彰。
2、科研方面:近两年发表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两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一部;或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一项及以上。
3、其他方面:积极参加对学生的培养和指导,近两年所指导的学生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文体类竞赛以及优秀毕业论文等奖励;或锐意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上有突出表现;或关爱学生,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第五条 晴川名师评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
(二)曾获得学校优秀教师称号;
(三)年度考核两次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
(四)曾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主持过省级教研或科研项目一项以上。
第六条 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近两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优秀教师或晴川名师的评选:
(一)违反政治纪律者;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发生教学事故者;
(五)存在有损师表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比例控制在专任教师人数的8%以内。晴川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1-2人。
第八条 学校成立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教师和晴川名师的评选工作。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九条 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习文件。各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在收到学校评选通知后,须召开会议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全体教师对评选工作的认识。
(二)组织申报。优秀教师的评选,由教师个人申报填写《武汉晴川学院优秀教师申报表》(见附件);晴川名师的评选,由单位提名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名师申报表》(见附件)。
(三)单位评议。各单位在个人申报和单位提名结束后,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评选办法对申报者逐一进行评议,产生本单位的推荐人选,报学校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选。学校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
(五)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评选结果进行审议,确定优秀教师和晴川名师名单。
(六)名单公示。将评定的优秀教师和晴川名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 奖励与义务
第十条 经评选确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优秀教师,学院授予“武汉晴川学院优秀教师”或“武汉晴川学院晴川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从近四年的晴川名师和优秀教师中产生。学校对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另外给予重奖,并给予享受一次晋升工资的待遇。
第十三条 优秀教师和晴川名师必须努力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在工作中发挥模仿带头作用。若发现其师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教学方面发生教学事故,一经查实,即直接取消其优秀教师或晴川名师称号。
第十四条 晴川名师应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作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示范课教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关于“优秀教师”和“珞珈名师”的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