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广大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质量,推动我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参照上级部门关于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要坚持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全体在册在岗的教职工,重点是工作在一线的行政、教辅、辅导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工作岗位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二)道德品质:坚持以德立身,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集体,团结同事,淡泊名利,诚实清廉,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三)资历条件: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四)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1、勤于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关爱学生,尊重教师,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深受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3、勤于思考,积极探索科学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理念,认真钻研工作业务,在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五条 近两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
(一)违反政治纪律者;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存在有损教育工作者形象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一)通过民主推荐的办法产生人选;
(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三)集体评议。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根据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要求,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公共课部)在充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交学校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
(二)评选。学校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逐一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
(三)审定。校长办公会对评选结果进行审议,确定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四)公示。将评定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经评选确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校将授予“武汉晴川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获表彰情况将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工资调级和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相关工作人员总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教职工,若工作上出现重大事故,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责的,一经查实,即直接取消其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